澳门新葡官网进入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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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学权益,确保学办学资金来源,保证学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了规范我学生学杂费退费工作,进一步加强退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改委(粤价函〔2008150号、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服兵役学生退费规定

第一条 服兵役学生的学杂费管理参照粤价函〔200815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生,该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根据本人自愿,学校可全额退还,或留待退役复学后使用。教材费根据学生领用情况实际结算。

第三条 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其复学后的学费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标准收取,延续该标准到学生毕业止。


第二章 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

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生退费规定

第四条 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函〔2008150号,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六条 教材费按实际收支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离校时间以学校下发的批准离校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批准转学时间以学校下发的批准转学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的规定

第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缴费注册未入读的学生退费规定

第九条 根据粤价函〔2008150号文有关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第十条 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五章 学生退费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并填写“退费申请书”。财务资产处凭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批的“退、休学申请表”、“学生参军入伍通知”,审核相关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非税收入退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做为成教学费的执收部门,负责收集成教学生的退费资料、财务资产处审核后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非税收入退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费,必须交回原缴费的财政收据(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退费申请书

退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_ _

身份证号码:___ _

申请退款金额_________

原缴款金额: _ 缴款日期

缴款通知书号码:_______

非税收入票据号码:_________

申请事由: _________

上述退款请划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________

 号:_ _

 名:______


(申请人承诺上述资料均为真实,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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